省环保厅 省公安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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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挂牌督办重大环境污染犯罪案件暂行规定的通知 ( 豫环文〔2014〕167号)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环境保护局、公安局:
为严厉打击环境污染违法犯罪活动,推进生态文明美丽河南建设,省环境保护厅、省公安厅制定了《关于挂牌督办重大环境污染犯罪案件的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 河南省公安厅
2014年8月19日
挂牌督办重大环境污染犯罪案件的暂行规定
为进一步加大打击环境污染违法犯罪活动,推动全省环境刑事执法工作深入开展,省环境保护厅、省公安厅决定对重大环境污染犯罪案件实行联合挂牌督办制度。
一、省环境保护厅、省公安厅对下列案件联合挂牌督办:
(一)省委、省政府及环境保护部、公安部交办的重大环境污染案件;
(二)案情复杂、跨区域、或者环境污染情节特别严重,在国内或省内造成重大影响的环境污染案件;
(三)省环境保护厅、省公安厅认为有必要挂牌督办的环境污染案件。
二、凡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由省环境保护厅联合省公安厅共同实施挂牌督办,并通知案件发生地公安机关;省环境保护厅执法部门认为有必要列为督办案件的,经省环境保护厅、省公安厅审核同意,可以列为督办案件。
三、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和公安机关认为符合本规定第一条情形的,可以向省环境保护厅、省公安厅分别提出书面督办申请,督办申请应包括案件基本情况、已办理的情况、需要督办的事项、请求督办的理由等。省环境保护厅和省公安厅共同审核决定是否列为督办案件。
四、被列为督办案件的,原则上要在督办期限内予以侦查终结。督办案件的侦查工作由案件发生地公安机关负责,行政执法工作由案件发生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跨区域犯罪案件,由主要犯罪地公安机关管辖;必要时上级公安机关可以指定管辖。
五、市级公安机关负责侦办环境污染犯罪案件的部门是督办案件的责任单位,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是督办案件的责任人。具体承办案件的公安机关实行专案专办制度,做到专案组织固定、专案领导固定、专案人员固定。
六、环境保护部门要做好案件的移送工作,积极配合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做好案件侦查、起诉和审判阶段的工作,提供相应的技术保障。
七、督办案件侦办的进展情况实行定期上报制度。各地公安机关在接到督办通知后,按要求定期向省公安厅上报案件侦办的进展情况;案件取得重大进展的,要在二十四小时内上报;案件侦查终结的,要在一周内上报专题报告。专题报告包括案件基本情况、侦破情况、经验教训等,并附案件侦查终结报告和起诉意见书。
负责办理案件的公安机关和环境保护部门要及时掌握案件在检察机关和法院的诉讼审理情况,并将有关公诉意见和判决结果及时上报省公安厅和省环境保护厅。
八、省环境保护厅、省公安厅对督办案件实行奖惩制度。省环境保护厅、省公安厅对完成督办案件工作成效明显、侦查破案有功的,给予表彰奖励。
对工作消极应付,致使督办案件长期不能取得进展的单位和个人,省环境保护厅和省公安厅将给予通报批评;违法违纪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九、省公安厅对督办案件的办理情况定期进行通报。
十、本规定由省环境保护厅、省公安厅负责解释。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
2014年8月19日印发